云南省太阳能协会章程(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云南省太阳能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全称:Yunnan Province Solar Energy Association,缩写:YPSE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云南省境内从事太阳能科学技术研究的事业单位、生产太阳能产品相关企业(包括外省市太阳能行业驻单位) 太阳能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太阳能企业太阳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云南省推动太阳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云南产业政策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和组织本协会会员,为推动云南太阳能科学技术交流和太阳能产的健康发展,促进云南太阳能科学技术进步和太阳能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以及创新,提高云南太阳能科学技术的水平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云南省科协和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在云南师范大学,办公地点设在云南师范大学太阳能研究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云南省太阳能行业的调查研究、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标准、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加有关活动;

(二)协助本行业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本行业技术进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组织学术交流等活动,活跃学术思想,帮助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四)发挥云南省地理优势,发展与各省区和东南亚国家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对本协会企业进行协助;

(五)开展太阳能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六)有计划地为本行业企业培训专业人员,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七)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的建设。
    (八)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承办政府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本行业依法在我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有关事业单位,州市、县协会或相关的社会团体以及长期从事太阳能科研、教学、推广应用和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领导和科技人员均可申请入会,并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成为本协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为本协会活动提供经济支持,在协会内进行咨询、科技开发、科技合作、委托开发等技术活动,积极协助本协会发展合格的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又不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这些机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理事长单位5000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4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会员单位1000元/年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业务主管部门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协会实际,配备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帐、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201793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