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云南省太阳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云南省太阳能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
理事长单位5000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4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协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理事长审定。
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 对于无故壹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差旅费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理事长监督会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云南省太阳能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云南省太阳能协会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施行。
云南省太阳能协会
2017年08月01日